原标题: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现将《湖南省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快补齐水稻机械化育秧短板,抓好水稻育秧中心(以下简称“育秧中心”)农机购置补贴试点,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试点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后建成(以发票日期为准)且符合《湖南省水稻育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附件1)的育秧中心能够轻松的享受购置补贴。
补贴资产金额来源为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各县补贴资金规模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真实的情况自行确定。
育秧中心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内容为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设备,不包含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设施设备。补贴额原则上依据相关设施设备2021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5%进行测算,单套设施设备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相关设施设备分档及补贴额详见附件2。育秧中心购置补贴资金不包含农用连栋钢架大棚补贴,农用连栋钢架大棚补贴按照《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钢架大棚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发〔2020〕46号)执行。
补贴对象为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购机者须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做到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1.先进性:参与试点主要设施设备应至少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
2.安全性: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按照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
3.合规性:建设质量应符合《湖南省水稻育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不得纳入补贴。
4.适用性: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设备须安装在农用连栋钢架大棚内,并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委托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组织并且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6.铭牌和标牌要求:补贴产品(不含秧盘)须有永久性铭牌,标明生产企业、产品的名字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补贴对象应在育秧中心醒目位置安装永久性标牌,标牌内容有补贴产品的名字、成套设施设备构成和型号、享受中央资金补贴额、建成日期等,体现享受国家农机补贴政策。
参与补贴试点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必须包含补贴产品生产和经营相关联的内容;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须有补贴产品企业标准,能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暗化催芽室出具完工验收报告);在我省至少设立1个售后服务中心;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提交水稻育秧中心补贴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承诺书(附件5)。
育秧中心按照“先建设、后验收、再补贴”的方式兑付补贴资金,因试点资金规模不够等问题造成当年无法享受补贴的,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一)申请建设。购机者在建设育秧中心前须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3)。申请表应明确建设主体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时间、生产企业、技术路线以及用地审批证明。
(二)审查资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当前资金使用情况提出是否同意实施补贴的意见。同意实施补贴的,应明确告知购机者农机新产品试点政策、参与企业资质和产品条件等要求,现场查看建设前的状态并拍照留存。
(三)自主建设。购机者按照《湖南省水稻育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要求做建设,自主购买所需设备和设施。育秧中心所有补贴的设施设备须有销售发票,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施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
(四)开展核验。竣工后,购机者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核验,出具安装图纸、发票、合同、设备清单、主材材质单等材料,装订成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购机者验收申请后,应及时通知省农业农村厅确定的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验,由核验单位出具核验报告。
(五)补贴申请。育秧中心核验通过后,购机者自主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合同、购机非现金支付凭证、发票、现场图片、《湖南省水稻育秧中心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附件4)、银行账号、核验报告等材料。
(六)审核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购机者的申请资料做形式审核,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完成审核的补贴申请应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5个工作日。
(七)资金兑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认育秧中心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一季后再按农机购置补贴正常程序为用户办理补贴。核验不通过的,不予补贴。资金兑付后,省农业农村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建设质量抽查。
育秧中心补贴试点工作将纳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设施用地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要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切实防范补贴风险;要加强生产企业监管,对于用户投诉较多的产品,应立即展开调查,并逐级报送情况。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违规惩治,严肃查处虚假申报、以次充好、降低配置等行为。生产企业违规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自行承担。第三方机构对核验(抽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省农业农村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对管理不到位、实施问题较多的县市区,敦促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开展育秧中心补贴试点。
附件5 水稻育秧中心补贴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承诺书(模板).pdf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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